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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物价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济宁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5日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政发〔2000〕46号)及《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定点资格确认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

(三)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效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增长;

(五)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退出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第五条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具体范围包括: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六条愿意承担济宁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六)《医疗机构评定等级证书》及复印件或相应等级的证明材料;

(七)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八)医疗机构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以及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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