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
附件: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份额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本责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技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各地级市统一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四、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未完,全文共2904字,当前显示86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