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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3月31日印发的《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厦府办[2008]67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成员单位由市委农办(农业与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证监厦门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等组成,下设办公室,依托市委农办(市农业与林业局),具体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或营销收入居本市同行前列。

1、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

2、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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