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业创孵化园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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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和谐龙江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创业孵化基地有管理服务机构,固定工作人员和资金保障,有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可以为入驻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全,可为初创小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公共综合服务。基地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年孵化企业毕业率在5%以上。
(二)专项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以下五种类型。
1、科技孵化型。主要是集中对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孵化和服务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
业40家以上。
2、工业加工型。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与园区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但不是等同)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安排就业500人以上。
3、市场牵动型。主要是指对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专业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40家以上,拉动当地加工企业40家以上,综合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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