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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余姚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加强城区道路畅通、平安、和谐、美观;保障市民出行路权。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提的城市道路是指建成区内(包括经济开发区)的主干道、支干道、人行道、自行车道,与道路相连接的广场、停车场、导向岛、安全岛;道路上设施设备是指路名牌、人行护栏、车行隔离栏(墩)、路灯杆、电线杆、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以及绿化设施等

二、城市桥梁指架设在水上或陆上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构筑物,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其附属设施包括桥孔、挡土墙、桥栏、防撞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及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各10—60米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原办法中确定8米以下次干道由各街道负责养护和维修,现在是否要全部纳入市级统一管理和养护。);

三、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红线外缘之间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及附属设施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一、城市道路、桥梁、护栏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必须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要求,要满足城市基本功能要求,即通畅、安全、和谐、美观。同时做到建设和管理并重原则。

二、城市道路和桥梁及其他设施在新建或改建时,设计要充分体现城市的特色、使用材料上首先满足基本功能和周边环境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同时要符合今后养护的便利和经济

三、城市道路新建、改造维修年初由市住建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并由规划、国土、交管、水利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认可,报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四、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或改造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该建设共同管廊

五、保障无障碍通行,充分考虑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的需求,设置必要的人行过街设施,为公交优先提供必要的道路资源支持

六、公益性设施(如交警信号灯杆、邮箱、垃圾箱、路灯杆、电线杆、消防栓、路名牌、以及绿化设施等)和公共服务性设施(如公交站牌、书报亭、流动厕所、电话亭、非机动车停放点等),尽可能设置周边的绿化带内,如确实需要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则必须经市住建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才可设置,但在路口15米范围内或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不得设置任何构筑物

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报刊宣传栏、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当在宽度大于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保证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一点五米。设置单位应当向市政管理(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七、城市道路的护栏(隔离栏)、警示桩等设置和改造设计要合理,美观和谐,根据街道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设置护栏(隔离栏)或警示桩,护栏(隔离栏)、警示桩材料原则上使用金属为主

八、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使用主要的建设材料必须符合主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不同的功能需要,同时也符合周边环境实际情况,达到协调和谐状态。同时考虑今后养护维修的方便。主要使用材料由市住建管理部门认定。

九、在城市道路上严禁设置纯商业经营性广告或其他任何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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