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安2016年12月30日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完好、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安全使用、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所涉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的跨越水域或者陆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隧道,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山岭隧道、水底隧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建设、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养护维修与检测评估
第七条城市桥梁、隧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城市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时,应当就桥梁、隧道的建设、养护和安全管理事项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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