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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董主任修改稿)2015.2.3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

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财政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预算评审工作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

第三条本原则适用于对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办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办1

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的,其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

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对未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且申报金额2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联合评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自评。

第七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八条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应确认凡是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不得与该参评项目(课题)有

利害关系,或者不得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第九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

第十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采购分为购置、试制、现有仪器和设3

备升级改造、租赁等四种方式。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评审时由科委邀请的行业专家确认并签署意见。购买独家采购设备、材料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并提供供货方为独家代理的(资质)证明材料。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如:设计图、开发工时、明细预算等),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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