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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董主任修改稿)2015.2.3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

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2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持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担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1第五条参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

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评审回避原则,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对评审专家应做事前沟通确认,凡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同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的,不得参与现场评审工作或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

第九条十二大科目的评审原则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2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科委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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