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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5篇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含临时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区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天津市烟花爆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统一组织从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采购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允许的规格、品种,并在烟花爆竹小包装外粘贴市安全监管局监制标签。批发企业严禁从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确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外的其他渠道进货。

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本市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五条

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的统一配送。零售经营者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整箱完好的烟花爆竹由原批发单位负责代存。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布点,应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严禁在以下区域、场所、建筑物内经营烟花爆竹:

(一)城镇人员密集区、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的区域及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库;

(二)禁止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内设专柜零售。禁止利用居民楼、写字楼等建筑“底商”零售;

(三)法律法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日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转年1月15日。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八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专业安全知识。上述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原则自有);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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