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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5篇

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实行企业(经营者)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

1本辖区批发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布点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总体规划;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总体规划负责制定本市(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布点规划,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本县(区)零售经营者布点规划,报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

第七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三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八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守护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产品流

2向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产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配送回收管理制度、购销凭证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库房管理操作规程、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库内搬运操作规程、检验验收操作规程等安全操作规程;

(四)有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六)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七)样品间不得放置有药样品;

(八)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九)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具有内部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十一)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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