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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5篇

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适用本实施细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实行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也可委托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管理。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辖市局)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确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总体规划;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批发企业,对批发企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批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局方案。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方案;负责本辖区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数量应当根据上述原则从严控制。

第二章经营许可条件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仓库安全保卫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处置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库房管理岗位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规程,检验验收岗位操作规程,运输、搬运、装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1-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省辖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省辖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六)仓储场所土地使用证明

(七)具有与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仓库不在城市建成区内,且产权明晰、使用合法

2.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有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3.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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