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93号)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吴江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吴江市《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及《吴江市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拆迁管理
第一条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申请预拆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松陵、盛泽市区,各建制镇区、吴江经济开发区和临沪经济区的规划建设控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条在公布的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不再安排宅基地,涉及房屋拆迁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各地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区)负责管理。各镇(区)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动迁的政策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征地补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补偿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有效批准文件确定。
第八条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的建筑面积。
2、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按批准宅基地面积折算合法建筑面积,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折算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3、房屋装修评估值。
4、附属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
5、辅助补贴。具体项目和补偿标准与办法详见附表。
6、房屋区位补偿。计算标准为。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基准面积(原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按拆迁时核定的新宅基地面积×70%×2)。
房屋区位补偿单价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国土、建设部门核定公布。
7、特殊补贴。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的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居民保险体系。按时签协按时搬迁的,接轨城镇居民保险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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