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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四章小餐饮

第五章食品摊贩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但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规范管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引导集中连片经营。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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