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8号)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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