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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活动的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允许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及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第一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应当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

3、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能力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相应委托运输协议;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有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的危险废物处置建设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必要的测试和监测能力;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4、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4、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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