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税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备案资料范文
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从事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均应填写。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写要求:
(一)登记类型。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房产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二)自用房屋
1.产权证书号。按房屋产权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房权字xx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如有需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2.房屋坐落。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房屋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填写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的自用(不含出租)房屋原价与地价的合计金额,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除在“房产原值”中“土地”栏填写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地价金额。
4.免税原值。分为条例减免、政策减免。条例减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减免。政策减免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1】
4号)规定的有关房产税的减免。
(未完,全文共2163字,当前显示67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