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税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备案资料范文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问题。
1、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起始日期
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
在上级未有明文规定之前,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纳税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卡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期。
3、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如提出其属无租使用,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等,以证明其行为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如确属无租使用的:
(1)、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应由纳税单位(使用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无租使用个人(产权人)拥有的房产、土地,由承租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企业无偿使用个人房产进行经营,是否要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应按购房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6、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部分由我们物管公司自己使用,还有一部分对外出租,收入归物管公司所有。办公用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主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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