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825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10-01【生效日期】
1997-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改革开放方针,促进健康有益有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和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二)文化艺术品的经营和文化艺术培训;
(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活动;
(五)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六)文化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第六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文化经营活动。
第七条第七条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公共文化娱乐活动、文化艺术品展出和销售、文化艺术培训,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和图书、报刊的零售、出租经营,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省、市(地区)举办的营业性文艺演出、公共文化娱乐活动、文化艺术品展出和销售、文化艺术培训,分别由省或市(地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经营单位的审批。
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负责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审批。
第十条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其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职责分工指导、检查、监督文化经营活动;
(三)按职责分工审批、办事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五)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文化市场实行稽查制度。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稽查队伍。稽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持国家或省制发的稽查证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由国家规定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
第三章文艺演出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和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省外演出经纪机构组台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件,并经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营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应当维护演出秩序,保障观众安全,不得为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团体和个人以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营业性演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危害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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