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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合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5〕3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开展的安全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鉴定单位应当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鉴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三)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四)具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及地基基础检测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含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

(五)专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名,至少有1名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达到5年以上;

3、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达到3年以上或从事单项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鉴定项目达到10个以上

(六)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鉴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关教育培训,逐步实行鉴定人员持证上岗。第七条


(未完,全文共2991字,当前显示9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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