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1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
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八条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二、医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设备科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年底收集各科室次年设备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委员会议讨论、初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科室所申购的设备必须是业务发展或重点专科建设急需的设备,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用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医用设备在购置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
2的准予审核,相关职能科室对无收费标准的应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申购程序。
第十三条所有设备投放、项目合作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设备科执行。
第十四条2万至5万元之间的医用设备,设备科根据使用科室意见,结合市场调查、了解情况进行比质比价,其结果得到使用科室一致认同后,报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设备科拟定购销合同,院总会计师审核,设备分管领导签审正式购销合同后执行。
第十五条5万至100万元的医用设备由医院招投标。使用科室根据《年度拟购置设备计划》填报《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和《医疗设备购置还款合同》;年度计划外或急需设备购置须使用科室写出论证报告,报使用科室分管院长在论证报告上审批签字后,由设备科将“申请表、还款合同及论证报告”一同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设备科根据审批结果准备招标资料,交招标处招标。
第十六条1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由省招标公司招标,若为甲类、乙类医用设备则按照省、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逐级申报办理配置许可证手续,取得准入许可后方可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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