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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

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涉及的人口、土地统计数据以所在区公安机关、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情况表为准。

户口迁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在改造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他非农户籍人员不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成立改造建设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融资和安置项目建设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确定的投资主体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数额、改造规模、协议解除条款等。

第十一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及亏损项目补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市棚改办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棚改办应当根据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改造项目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进行改造的棚户区,可以优先纳入改造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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