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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黑土资发【2002】

104号)

各行政公署,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省驻农垦、森工、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现将《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

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地价运行秩序,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公平交易和土地的集约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敲竹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地价管理.第三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为基础,采取通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地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准地价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基准地价的管理,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和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定期调整基准地价.第六条城市市区、建制镇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应当按规定进行基准地价测评.测评范围以土地利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第七条基准地价测评基准日为开展基准地价测评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九月三十日.第八条基准地价测评及基准地价更新测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开展基准地价测评或更新测评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具有估价职能的省属事业单位或委托具有a级资质土地评估中价机构,按照《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地价评估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制定基准地价测评或基准地价更新测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收集相关资料,大中城市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基准地价测评或基准地价更新测评报告,县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基准地价测评基准地价更新测评报告;

(三)基准地价测评或基准地价更新测评报告完成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四)基准地价测评或基准地价更新测评报告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第九条基准地价测评或基准地价更新测评成果,按下列规定检查验收:

(一)基准地价测评或基准地价更新测评工作结束后,由工作承担单位进行自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准备检查验收报告及相关图表;

(二)开展基准地价测评或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三)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检查验收的市、县基准地价测评或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听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听取课题组的汇报;

(六)外业成果检查验收;

(七)内业成果检查验收;

(八)检查验收组提出具体检查验收意见,并形成报告.第十条基准地价测评及基准地价更新测评成果的检查验收内容:

(一)基准地价测评或基准地价更新测评工作的方案;


(未完,全文共6531字,当前显示14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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