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微政发[20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各驻微单位:
《微山县旅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度假、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规定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规定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网络公司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
第五条县政府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县旅游局是县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旅游经营与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管理委员会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游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发展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旅游局的管理和指导。
发改、财政、公安、工商、审计、文化、交通、航运、物价、卫生、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安监、渔管委、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机制,制定旅游业发展政策,研究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与发展。
第八条县政府每年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列支2%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非经营性旅游项目的开发。
第九条县旅游局根据旅游资源特色、旅游产品优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确立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促销主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第十条县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市场发展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提供信息、协调指导等措施,支持特色旅游商品的开发。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第十一条县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为开展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与服务。鼓励企业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健全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和结算,促进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的建设及应用。
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独资、参股、合作、合资等多种形式兴办旅游企业。
境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兴办旅游企业或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和国家产业要求,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三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三条开发旅游资源要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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