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农大字[2006]221号签发人:姚秋杰
校内各单位:
现将《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吉林农业大学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工作(生产)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全校在编人员、农场在岗全民职工及学校人事代理人员。
(二)具有讲师职务以上(含讲师)的教师不实行每日坐班制(担任党务、行政领导职务人员除外),其余人员均实行每日坐班制。
二、请假规定及待遇
(一)事假
1、教职工因事不能上班要请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天至五天由院、系、部、处、室负责人批准;六天至十天由院、系、部、处、室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十天以上报校长批准。
2、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因私不能参加集中组织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计划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缺席一次比照旷工天数由各院、系、部自定)。
3、院、部、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请假(包括因公出差),七天以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八天以上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请病假。需持校医院诊断书(包括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职工,可持病历回校医院开具诊断书),其它医院诊断书无效(公出、急诊除外)。病假一周以上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2、教职工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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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