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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社矫办字〔2007〕发文时间:2007-04-19

各试点市(行署、系统)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市、区、管理局)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审判、公安、监狱机关移送的矫正对象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矫正对象建立正式档案,一人一档。

乡镇(街道、农场、林场)司法所(司法分局)应当为矫正对象建立相应的副档,副档内容一般为正档的复印件,为便于工作管理,教育、奖惩类的文书材料原件可先归入副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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