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办学校设置规定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初等学历教育或高、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活动。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三条设置小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小学)规定的条件。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四条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初中)规定的条件。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五条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普通高中)规定的条件。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六条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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