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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办学校设置规定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有正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21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的设施、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6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设立普通高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

(二)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

12.5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通用技术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二)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一般不少于6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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