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大全5篇]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教育部组建,领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重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列入规划的各类重点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重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国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以上为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立项的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其他部委重点课题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规划课题。
第十条国家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一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同类别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规划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国家重点课题不设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二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申报
第十三条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国家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部、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6.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可向规划办公室索购《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或从相关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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