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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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强制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本场动物免疫程序应覆盖强制免疫病种,符合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并报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
三、按照实际饲养规模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领取强制免疫疫苗,规范运输与储藏。
四、使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采购供应的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相应栏目进行登记。
五、实施动物强制免疫时,应执行《动物免疫技术规范》(ny/t1952-2010),并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六、定期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强制免疫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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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百信富合作社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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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兽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非法添加物质。
二、使用的兽药必须来源于合法渠道,并严格按规定储运、保管和使用。
三、饲养动物用药,应当由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树立合理科学动物用药观念,不乱用药,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五、遵守国家关于动物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处理。情况严重者,应按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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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进出管理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调进调出动物。
二、调出动物之前,应自觉履行动物检疫申报义务,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应提前15天、其它(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等)动物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
三、市外调入乳用种用动物,应提前30-60天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检疫审批,再报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后方可调入。
四、市外调入非乳用种用动物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入再饲养动物,应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调运备案,经批准取得《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后方可调入。
五、调入动物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外调入的,应经入市境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在其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上签章后方可调入。
六、调入动物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自行进行隔离观察和根据需要落实加强免疫等防疫措施,检疫合格的方可销售或再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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