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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劳社„2009‟79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我局制定了《韶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韶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韶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定点就医范围,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57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与韶关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签订了医疗服务质量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负责每年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年度考核;负责查处定点医疗机构的各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市医保中心协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协议,对其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协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报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条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驻当地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臵,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机构愿意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质

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韶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学校、厂矿的卫生所或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臵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多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设臵人的,每批次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数量仅限1家。

提供异地就医的外地医疗机构,必须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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