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因工伤亡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规定
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
冀永诚安字(2012)3号文件
------全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认定及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下列要求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发生所在岗位的负责人(班长、值长、工长或其他名称的岗位当班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汇报给分厂调度室(分厂未设调度室的或公司技改等部门立即向总调度室汇报)和事故发生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分厂厂长。最长呈报时间的延时不得超过20分钟。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救,并通知分厂安全科,重伤以上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另一方面向分厂厂长(总调向主管公司副总经理)汇报情况,并向总调度室汇报。接汇报后对上汇报的时间延时应在1小时之内。
3、安全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了解事故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在接通知后1小时内向安全处简明汇报情况。事故厂必须在16小时之内上报书面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处。安全处接到汇报后,立即向主管安全副总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4、死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处、安全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乡政府、安监局、工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所在岗位和调度室应做好有关事故的各种详细记录。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权限与标准程序第七条。当事故发生后,要按规定和权限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全权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和处理意见进行调查确定,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事故调查的权限。1)发生两人(含两人)以下轻伤事故,由分厂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应有主管安全的厂长(副厂长)组织生产、安全、设备、技术人员组成,分析事故时必须有当班调度员、和事故所在岗位的所有当班人员及事故发生车间的负责人参加。
当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调查组由所在分厂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各类责任者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严肃的处理。
2)当发生重伤或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时,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单位领导和部门必须认真配合公司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死亡事故以上的调查,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全力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工作。
2、事故调查标准程序
发生重伤、死亡和三人(含三人)轻伤以上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也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的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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