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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江苏省

【发布文号】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日期】

2013-10-08【生效日期】

201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8日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3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休)养院以及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旧城改造区前两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四)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第十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园林设计规范和标准、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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