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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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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主要包括: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农产品加工、畜产品加工、棉花加工、民族手工艺、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优势资源转化产业、新疆地方特色1民族传统手工业和新兴产业等产业。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所辖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

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三)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的主要用于支持方向是: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所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1.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的自治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能够填补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空白的技术创新项目。对经有关部门(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认证的技术创新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及专利申请费给予适当补助。

2.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提高特色产品核心竞争力,增加产品附加值,在原有技术工艺的水平上,所开展的的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创新活动。对经有关部门认证的科技创新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及专利申请费给予适当补助。

3.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提升生产力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经有关部门认证的科技成果转化发生的产品认证、宣传和推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中小企业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所开展的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1.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节约能源,降低能耗所开展的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项目。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发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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