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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由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1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负责组织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确定自治区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的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市场开拓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自治区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2过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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