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情况的调研
内容摘要。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的流转受到现行法律的限制,使其流转呈现出非货币化的特点,从而对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当前民事执行中对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执行主要采取的做法有不予执行、强制执行或者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严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造成的,因而该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在立法层面作出回应。在现行法律制度与法律框架内,涉及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的案件,执行人员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发挥创造性,回避现行法律的障碍,积极主动地采取变通的方式,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关键词:农村房屋;集体土地;民事执行
引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涉农民事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案件与农村房屋纠纷、集体土地纠纷有关。“以浙江省东阳法院的统计数字为例,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收案1548件、2108件和2220件,其中涉农案件的数量为1058件、1228件和1436件,占总数的68%、58%、64%,分别比上一年增长16%和17%。”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首选途径应该是拍卖,但由于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因此对农村房屋的拍卖又与其他财产的拍卖有很大的区别。由于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存在非货币化的特点,因而评估、拍卖等方式对于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执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欠缺实施的可能性,并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难点。本调研报告主要就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执行方面的现行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当前我国农村房屋与集体土地执行现状与主要做法
(一)当前我国农村房屋与集体土地执行的现状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文档,发现当前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执行难的现象已经为实务界所认识。通过检索网络资料,笔者发现已经有实务部门的人士撰写了相关文章,针对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执行难的现象进行了分析,但是在对策建1周仕政,郑青蓝:《对执行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的调查与思考》,《人民司法》,2008年第17期,第98-100页。
1议部分,这些文献无一例外地认为应加强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的流转性,使其流转呈现出市场化的特点,从而解决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执行难的困境。换言之,如果不是在立法层面作出完善,那么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民事执行难的困局将无法破解。笔者在调研过程中走访了浙江和江苏两地实务部门的一些人士,他们的看法是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执行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难以解决,因而此类案件往往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就采取了预先防范的态度,一般通过民事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即使调解不成,在判决部分法官也力图作出一些回避,以避免该案出现执行难的现象,从而影响法院案件的质效管理。我们可以进一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来考察该问题:
1.立法欠缺
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的相关权益如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虽然是《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但是针对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权益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诸多难点。之所以在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执行中存在诸多困难,其根本原因是立法并未对这种特殊情况作出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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