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情况的调研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强制执行创新案
【引言】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之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受到法律限制,这就直接导致了执行中对此类财产的处置难,许多案件无法执结。但是,这些房屋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些房屋还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物尽其用”,应最大限度地将这些房屋的经济价值转化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情简介】
万某因合伙纠纷向法院起诉楼某返还投资款6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楼某返还万某投资款60万元及利息。楼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楼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后万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楼某所有的坐落于某村15幢二单元三间四层半的房屋一幢(其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后案外人被执行人楼某之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屋系其所有,请求解除查封。经公开听证,法院驳回异议人楼某之子的执行异议,本案继续执行。楼某之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民事裁定。后法院对被执行人楼某享有权益的某村15幢二单元三间四层半房屋实施强制管理,而后成功拍卖了该房屋三年的租赁权,用拍卖所得租金(扣除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偿还了被执行人楼某部分债务。
【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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