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12〕7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区域
市内五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和标准
(一)旅店行业,按客房收入(含会议室和长包房收入)的1.5%计征
(二)饮食行业(含旅店业附属的饮食业)、娱乐业、美容业、美发业、照像业、桑拿浴池业(含保健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三)房屋出租行业,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四)建筑安装行业(含装饰、装修业),按承揽工程造价的0.25%计征。
(五)广告行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六)煤炭行业,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的规定执行。
(七)电信行业(含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其他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电力供应行业,按销售收入的0.1%计征。
(九)烟草生产行业,按缴纳税额的0.35%计征。
(未完,全文共1645字,当前显示54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