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办事指南大全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2005-02-0108: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和商务厅《关于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专项行动计划》的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从严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保持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专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上述经营公司从事的对外劳务输出业务。未取得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外事、工商、劳动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的查处力度;经营公司要加强自律行为,发现非法中介活动要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各级商务部门是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主管单位,依法管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第二章签约与合同
第六条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商务部规定,交纳足额的外派劳务备用金,方可直接对外签约;未交纳外派劳务备用金的经营公司不得直接对外签约(由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商务局负责监管)。
第七条经营公司向未建交国家派遣劳务人员,须先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八条经营公司向敏感国家(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按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的国别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对于经营公司首次进入的国家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方可对外签约。
第十条对外签约前,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方进行资信调查,确保所签合同的真实可靠和劳务人员派出后有劳可务。
第十一条对外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我国和外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以及联系电话、传真;
2、工作内容(工种、人数、技能要求);
3、期限;
4、工资及支付方法;
5、工作时间及加班;
6、食宿和工作交通费用;
7、国际旅费;
8、医疗、保险、税金;
9、意外事件、仲裁;
10、违约责任;
11、纠纷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经营公司与外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派遣合同》及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用合同》相关条款应一致。
第三章劳务人员选审
第十三条经营公司不得招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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