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办事指南大全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6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预复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书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非继承、受遗赠取得)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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