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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税法

补充记录

3、无住所的人员取得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规定(1)按日工资和实际天数换算出月工资;(2)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金额;

(3)将全月税款金额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工作天数应纳的税款

4、查证征收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1)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计提的收入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扣除。

(2)购置的单台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室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3)费用减除标准:2011年9月1日之前为2000元/月,之后为3500元/月。另外支付给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4)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定是按年征收,不足一年,要换算为一年。

6、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1)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每个月费用减除标准×实际承包月数-上交的承包费(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足一年的,根据实际月数计算。

7、稿酬所得

(1)同一作品再版所得,视为另一次所得;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后出版的,视为两次所得;(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的,所有收入合并一次征税;(4)预付、分次支付稿酬,合并一次征税;

(5)同一作品追加稿酬的,应与之前出版的稿酬收入合并一次征税;(6)同一作品同时在几个地方出版、发表的,应分别计算征税。

8、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出租房屋收入:营业税3%减半,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房产税4%、扣除以上税费、800或20%后计算个人所得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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