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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押业务操作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以下称货押业务)的操作,加强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总行本部和分支机构

2.2本规定明确了货押业务的管理模式、操作要点和要求。3术语及定义

3.1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以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信用证及其他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3.2本规定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通用商品

3.3本规定所指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对货物的所有权

3.4货押业务按经营环节可分为:未来货权融资业务、存货类融资业务;按监管方式可分为:独立监管模式、输出监管模式

3.4.1未来货权融资是基于核心厂商(供货方)与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并以未来货物作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

3.4.1.1仓储监管模式是基于核心厂商(供货方)与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由核心厂商直接将货物发运到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单位或目的地,同时将货物转化为我行抵质押物的业务模式

3.4.2存货类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动产或货权(提单、仓单)作为抵质押向我行出质,我行向其提供融资的授信业务。包括静态质押模式、动态质押模式。

3.4.2.1在静态质押模式中,仓储监管机构对出质人发起的每一笔赎货申请,只能凭我行签发的赎货指令才可办理

3.4.2.2在动态质押模式中,仓储监管机构对于我行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抵质押物,出库时只能凭我行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超过我行确定的最低价值部分可由仓储监管机构根据出质人申请放货

3.4.3.在独立监管模式中,出质人需将货物存入我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由仓储方对货物进行监管

3.4.4在输出监管模式中,出质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指定监管仓库,由我行委托合作仓储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员入驻仓库对货物进行监管。4职责

4.1分支行负责货押业务的营销、受理、贷前调查、业务办理、中后期管理、贷后管理及权限内审批

4.2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行货押业务的开展,具体包括货押业务的发展规划及品牌建设、产品开发和制度建设、全行货押业务的管理、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向风险管理部通报风险预警信号和重大事项等

4.3总行贸易金融部下设货押中心,负责全行抵质押物价格指导、查库工作的检查、以及全行货押业务的管理

4.4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货押业务的贷前大额授信调查并出具《大额授信调查报告》

4.5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货押业务的审查和审批

4.6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放款条件落实情况及合法性的形式审查、贷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7总行分管授信的副行长负责授权范围内货押业务的审查、审批

4.8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授权范围的审议

4.9总行行长对审议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4.10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货押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制定

4.11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货押业务的稽核审计监督

4.12总行监察室负责对违反货押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4.13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货押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5业务要求5.1盯市

5.1.1总行货押中心盯市职责:

a)选择抵质押物市场价格的报价渠道;b)关注市场风险预警信息并向全行发布;

c)不定期对分支行盯市工作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d)定期撰写价格走势报告,对价格走势做出预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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