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 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阿市政发〔2011〕24号
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工程,是造福阿克苏市各族人民、惠及各族群众的民生工程。根据市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广大市民的心愿和期盼,市委、政府决定启动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和征收范围内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1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人为本,做到征收政策标准统一,责任明确,征收全程公正、公开、合法、有序;做到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二、征收范围和时间
西北至314国道城区段,南至虹桥路,东至阿温大道—栏杆路,总面积8.24平方公里。凡在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征收工作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先货币补偿,后自愿回购安置房,即: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政府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如需房屋安置的则由被征收人按规定面积选购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回购款需按照政府核定价格一次性缴清。
(一)补偿办法:由具备评估资质且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偿金额(其中土地补偿:属出让土地的,按评估价支付;属划拨土地的,按评估价的60%支付)。补偿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分户签订协议;确需分户的,在宗地签订协议后,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分配征收补偿金。不是该征收区域的属地农户或城市居民(以户口簿为依据)但在征收区域内自购房屋或自购农用地建房的,只对地表建筑及建筑附着物予以货币补偿,土地不予补偿,不予安置。农民宅基地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款发放办法:
1、自行安置(放弃回购安置房)的。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后,方可全额领取补偿安置款。
2、自愿回购安置房的。补偿款与回购房款相互抵扣,差额互补。征收协议签订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机构核定的补偿金额、政府安置房价格及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面积,按照一定系数比例将补偿金直接划拨至被征收人回购房账户;剩余款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补足。
(三)安置办法。被征收人自愿在安置区内回购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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