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
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砖墙预制盖90元/平方米
2.砖、片石墙瓦盖
①木檩80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75元/平方米
③竹檩70元/平方米
3.土墙
①木檩75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70元/平方米
③竹檩65元/平方米
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
①木檩60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55元/平方米
③竹檩50元/平方米
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35元/平方米
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
①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②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
④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⑤楼层补偿。檐高2米以上(含2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1.5米以上(含1.5米)至2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下降50%;檐高低于1米的不予补偿。
⑥阳台、室外楼梯(包括悬空梯)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阴台安实际面积75%计算,按同灯房屋补偿。房顶女儿墙不单独计算补偿。
6.简易房屋(指猪圈、柴屋和其它用房)
①砖墙、条石木檩瓦盖30元/平方米
②土墙、片石墙木檩瓦盖25元/平方米
③土墙、砖墙、条厂墙、玻纤瓦、石棉瓦20元/平方米
④土墙、砖墙、油毡盖1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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