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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对不良贷款重组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发挥重组在不良贷款压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降低风险原则。重组后贷款的风险程度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通过重组可以使原借款关系中的法律瑕疵得以完善,或担保的效率优于原担保,担保的可靠性增强。

(二)本金不增原则。重组后贷款的本金不得高于原贷款本金额度,重组应在尽量压缩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只能涉及原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不得重组,严禁以贷收息,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组应在深入实际,分析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比重组和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科学评估重组提供的保证人保证

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做出决策。严禁为了重组而重组,或开展人情重组,丧失及时回收债权的时机。

(四)专款专用原则。重组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关联不良贷款,严禁挪作他用;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额外的风险。

(五)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适用对象、条件方式及模式

第五条重组贷款适用于不良贷款。

第六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七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

(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重组后保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八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出现困难,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暂时无力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三)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四)已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抵(质)押人同意对重组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立规定的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对重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贷款重组方式。

(一)对原债务主体悬空得到重新落实的,可在不压缩本金,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的前提下进行重组

(二)对补充足额、有效抵(质)押物、做实抵(质)担保手续,能够全额覆盖风险的,可不压缩本金、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

(三)对补充部分抵(质)押担保,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程度,但不能做到全额覆盖风险的,补充的抵押物评估价应至少不低于本金的20%,压缩5%的本金后,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

(四)不能补充抵押物的,本金压降10%,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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