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五:
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根据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备用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员工借用备用金仅限于职员因公出差、出国、接待和急需的零星购置,不得任意扩大借款范围。
第四条员工借用备用金,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单,详细注明借款用途和金额(属出差借款的必须填写出差地点、同行人数及时间),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审批权限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向财务处借款。
第五条财务处经办人员接到经审批的借款单,根据借款用途、出差地点、人数、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欠款等情况核定借款金额,报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具体提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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