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乌高新人才〔2006〕1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各局、办,各派驻机构,驻区企业,各园区办: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高新区党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做好高新区人才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人才开发基金,旨在鼓励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1
强烈氛围,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人才开发基金来源:
(一)高新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包括:
(未完,全文共1519字,当前显示45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