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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及对策研究

城市低保问题及相关对策研究

【摘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特色,自建立以来保障了很大一部分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低保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1)低保对象的确立缺乏弹性,无法体现动态变化;(2)低保对象的不同需求无法得到满足;(3)低保对象的审核不科学、不规范,且程序僵化;(4)低保标准低与养懒汉并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认为应促进社会保障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实行分类救助,要避免与其他社保项目重叠;低保标准的制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关键词】

低保对象低保制度分类救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

1993年上海市首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全国各省市相继效仿,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作为救助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是三无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家庭中虽有在职人员,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差,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的居民;三是失业保险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四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居民。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渐完善,低保标准根据物价变化,适度提高救助水平,相对稳定地保障了2270多万城镇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2007年底,全国共有1064.3万户、2272.1万城市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277.4亿元,比上年增长23.7%。得到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在职人员93.9万人,占总人数的4.1%;灵活就业人员343.8万人,占总人数的15.1%;老年人298.4万人,占总人数的13.1%;登记失业人员627.2万人,占总人数的27.6%,未登记失业人员364.3万人,占总人数的16%,在校生321.6万人,占总人数的14.2%,其他未成年人223万人,占总人数的9.8%。(数据来源:《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现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入了平稳运行时期,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立及问题

我国低保制度的建立,在理论上应该遵循覆盖全体国民的原则,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城乡差别,在实际实施时城乡低保制度也有很大的区别,在农村无法做到普遍覆盖。即使在城市,由于低保制度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应该受到保障的对象被排斥在低保之外,使得应该受到保障的人没有得到保障,而享受低保的人中,也有一些是不符合低保资格的人,而没有将他们剔除,这些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低保制度的规范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低保对象的确立是依据家庭平均收入来确定,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都应该纳入低保范围之内,各地在具体对低保申请人进行审核时,又添加了不同的标准,而且审核程序更加繁琐细致。另外,家庭经济收入很难核实也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一大难题。以下就低保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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