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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

日期:2013-12-27浏览次数:288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直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交付运行管理单位使用的制度。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按照《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级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省水利厅具体负责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下同)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工作,按照《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可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方式。采取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选定代建单位;建设实施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选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水利工程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通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对代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一个项目一般应当由一个单位进行代建,确因行政区划等原因也可由多个代建单位承担。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功能、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

(二)组织或参与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协助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与落实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许可等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五)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察、审计等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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