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挂牌交易业务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量引入投资者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则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第二条本业务流程所称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吸收社会资本增资扩股,增量引入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增资挂牌由标的企业原出资人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增资挂牌公告,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四条原出资人增资挂牌应填写《增资挂牌申请书》,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出资人及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增资方案;
3、原出资人、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4、标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情况,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5、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
6、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原出资人对《增资挂牌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标的企业原出资人为多个的,增资挂牌可委托一个出资人办理,也可以由标的企业作为申请增资挂牌的受托人。
第六条中心收到增资挂牌交易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中心同意受理的,与原出资人签订《增资进场交易协议书》。
(未完,全文共1658字,当前显示54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