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収储申请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盘活企
业和城市存量土地,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力度,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和《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2002]第1号;[2003]第11号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
心)是受政府委托,在辉南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收回、置换、征用、储备、开发、交易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定运作机构。
第三条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土地收购储
备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辉编字[2002]2号)文件精神,县土地储备中心为享受副科级待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第四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场的要求,制定土地
收购储备供应计划,发布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信息;
(二)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各
类有偿使用手续的审查报批;
(四)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前的合理使用,
增加土地收益;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对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和增量土
地以收回、收购、征用、转换等形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七)定期向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八)完成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交
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实行例会制度,例会的主要内
容:
(一)研究制定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的有关政策、规章;
(二)研究批准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三)研究土地储备资金问题;
(四)听取并审查土地储备中心执行计划、资金运作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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